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:
一、主体资格要求
公司类型:必须为依法设立的内资企业(包括法人单位),股东及股权穿透后均不得含有外资成分(含港澳台投资)。
注册资本: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(认缴即可,无需实缴)。
二、专业人员要求
需至少配备3名广播电视相关专业人员,具体要求如下:
资质证明:需提供学历证书(广播电视、新闻、艺术、计算机等专业)或中级职称证明;
工作经验:无职称者需毕业满2年,并提供2年以上相关行业工作经历及业绩证明(如作品、合同、获奖证书等);
人员材料:身份证、简历、学历证书复印件及作品案例。
三、经营场所要求
需提供实际办公场地的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(如房产证复印件),部分省市要求场地与营业执照地址一致并可能现场核查。
四、合规记录要求
企业及人员无违法记录:公司、主要出资者及管理人员近3年内无违反广电或电信监管制度的违法记录;
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记录:申请前3年无违法违规或被吊销许可证的历史。
五、外资限制要求
公司股权结构(包括间接持股)中不得含有任何外资成分(港澳台投资也属外资范畴)。
六、其他补充条件
技术方案与信誉能力:需提供业务发展计划、技术方案、信息安全措施,并证明具备长期服务能力;
公司章程:需提交经备案的公司章程。
注意事项
地区差异:部分省市(如上海、北京、广东)对场地核查、人员资质审核更严格,建议提前咨询当地广电部门;
有效期与续期:许可证有效期2年,到期前需提前30天申请续期。
如需具体办理流程或材料清单,可参考中的详细说明,或直接联系当地文化和广播电视管理局。